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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五)制订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标准,参与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2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值班、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社团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献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卫生改革政策的调查研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及学校、环境、职业放射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卫生防病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防止蔓延;负责审批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放射性同位素线装置等与健康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承办卫生防病方面有关工作。
  (四)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注册;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禁止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护理执业行为;负责医师执业资格、护士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重大医疗急救、医疗事故处理、防盲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五)基层卫生处
  制订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区县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口腔卫生保健和康复医疗工作;负责医师、社区护士队伍建设;负责城乡基层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六)妇幼卫生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指导妇幼卫生业务工作;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
  (七)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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