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制订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标准,参与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2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值班、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社团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献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卫生改革政策的调查研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及学校、环境、职业放射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卫生防病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防止蔓延;负责审批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放射性同位素线装置等与健康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承办卫生防病方面有关工作。
(四)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注册;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禁止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护理执业行为;负责医师执业资格、护士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重大医疗急救、医疗事故处理、防盲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五)基层卫生处
制订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区县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口腔卫生保健和康复医疗工作;负责医师、社区护士队伍建设;负责城乡基层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六)妇幼卫生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指导妇幼卫生业务工作;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
(七)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