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法定标准,起草本市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监督管理及执法的职能。
2.初审新药;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能。
3.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职能。
4.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职能。
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
6.受有关部门委托,修订、制定和颁布地方药品质量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食品用包装材料卫生许可证、食品容器卫生许可证、食品营养(成分)证书、食品用工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中游泳场(馆)循环水处理和过滤设备检测合格证、日用化学产品、保健用品及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洗消剂产品、标志的职能。
2.取消核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免税、进京销售一次性卫生用品准销证、进京销售一次性医疗用品准销证、进京销售消毒药械产品准销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合格确认、医疗广告证明等事项的职能。
3.取消对医疗设备统计、计划生育技术等事项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