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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200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推行部署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将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摸底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到2002年底,以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基数,按比例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推行工作。今年下半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2001年完成推行工作的40%,2002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
  三、凡符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条件的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工作,将这些企业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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