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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教联[2000]19号 2000年5月25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扩招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重新核定、规范、理顺并适当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七)。
  二、热门短线专业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10%--20%。最高上浮不得超过6000元,该文件2--7表所列的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也不得另行收取普通专业学(杂)费;师范类的热门短线专业也不得上浮。热门短线专业视社会需求及招生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附:热门短线专业目录)。
  三、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专业分类核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方可执行。不经备案审定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普通高校特殊院校专业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仍按黑教联[1999]30号执行;黑龙江东方大学仍按黑教联[1998]21号执行;黑龙江大学实验学院按黑教联[1999]30号、黑教联[1998]38号、黑教联[1996]25号规定执行,其中:生物技术、生物工程专业按本通知附表一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费标准,根据国家三部委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成本情况,按照社会捐资、融资建设和学校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同情况,分为1100元、800元、600元、400元/生)q年四个档次。公寓化管理收费档次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未审定之前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六、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建立特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并认真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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