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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用电优惠和取消居民生活用电贴费执行时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用电
优惠和取消居民生活用电贴费执行时间的通知
(粤价[2000]120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各市物价局、电力局:
  省计委、经贸委、物价局、电力集团公司业已联合下发《印发广东省关于鼓励用电、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的措施的通知》(粤计能[2000]25号),现就该文中有关取消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贴费及电价优惠的执行时间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0年6月1日起(以批准用户报装用电时间为准),取消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新装和增容的贴费,其它性质用电的贴费仍按原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对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住宅用户(指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其每月抄表的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的部分,按当地实际执行住宅用电的到户电价优惠10%(即9折收取);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地区,按抄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部分进行优惠。上述优惠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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