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
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河南省
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厅文[2000]34 2000年6月6月)
《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委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和河南省教育厅。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省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省委工作部门,河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河南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l、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省房改政策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订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3、将省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4、将全省高等教育教材的修订、教学方法的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教育国际交流咨询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将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指导工作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7、将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的组织工作,交给省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将市(地)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下放给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划人的职能
l、承办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工作。
2、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3、负责制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4、负责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
5、将省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