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自来水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0]20号 2000年6月12日)
南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昌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洪价费字(2000)012号)收悉。鉴于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从今年起将有计划对老城区原管网进行改造,以及投资长凌水厂和下正街水厂扩建,努力改善城市供水状况。企业投入较大,经营将出现亏损。为了维持自来水生产企业的正常运行,保证城市供水,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根据调价听证会和论证会意见,同意对南昌市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即:生活用水由原0.60元/吨调至0.76元/吨;工业用水由原0.65元/吨调至0.85元/吨;经营和基建用水由1.05元/吨调至1.40元/吨。以上价格均需另加0.10元/吨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企业属城市重要的公用事业单位,所收水费只能用于城市自来水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