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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

  45.在主城九区和车管总所、分所所在地外的区县(市)设立车管代办点,办理国产摩托车、农用车的登记入户,并负责摩托车驾驶员考试和管理工作。
  46.国家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一次性购置10辆以上机动车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和5辆以上车辆年检的单位,车管所上门服务。
  47.对国家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合格后,可以申请延缓报废期限。
  48.对境外驻渝机构、外省(市)驻渝机构和三资企业实行车管业务特事特办,并在重庆车管所、万州车管所、黔江车管所、涪陵车管所和各分所设立特事特办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凡符合手续的一次办成。
  49.对因果关系和责任明确、案情清楚,财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按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实行快速处置,不扣证、不扣车,当天结案。若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允许自行协商解决,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当事人出具理赔文书。
  50.对市外过境车辆一般违章不给予处罚。
  五、消防监督方面
  51.对“三资”企业、重点工程的消防建筑审核,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审核,对一时难以办结的,要作出限时办结的承诺。
  52.消防审核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审核,限在2日内办结,一类高层建筑10日内、超高层建筑15日内办结,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并尽快办结。
  53.凡申请办理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试合作,立即核发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54.外地来渝办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随时予以批准。
  55.消防工程由业主在有合法资格施工企业和有质量合格手续的消防产品企业中自主选择。
  56.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和装饰单位以及消防产品。
  57.取消地区义务消防经费。
  58.降低现代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60%。
  59.外地来渝办理消防产品备案证,凡符合条件者,4日内登记备案,换证和办理消防产品外销证明,只要条件、手续符合,随到随办。
  60.积极促进各地制定完善消防规划,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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