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入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交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5.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夫妻调动中,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随时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迁。
26.对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回国留学人员、从市外引进但又无固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口。
27.为个体、私营企业业主提供户口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渝连续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上缴4万元以上的;1年内上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3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可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28.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9.凡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要在个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即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30.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所有户口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各分、县(自治县、市)局,由分、县(自治县、市)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发展计划自行审批,推进城市化进程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31.加大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原主城区外全面实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在主城区的33个镇、乡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凡在镇、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生活来源者,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32.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