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
(渝公发[2000]102号)
为了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国企改革,我市公安机关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从改善重庆投资环境的需要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推出60条新的政策性措施。
一、出入境管理方面
1.凡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有效期1至5年的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注。
2.凡持旅游签证入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3.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
4.凡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签证,直接从我市江北国际机场入境进行商务和科技等交流的外国人,可在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入境签证。
5.凡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经申请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资格”,不再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得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其配偶和随行子女,也可获准在渝定居。
6.涉外人员住宿点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7.市内赴港、澳人员只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函、申请报告即可申请,免提供单位创汇和纳税证明。
8.凡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或台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9.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派出的出国劳务人员,只需提交该公司出具的劳务证明,即可申办护照;个人出国就业只需提交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即可申办护照。
10.本市居民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赴港从事劳务,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并获得就业签注。对同时申请普通护照的,无需提交另外的申请材料。
11.推行单位出国“信誉等级制”和“法人负责制”。凡信誉良好的劳务公司、大中型企业派员出国和赴港澳,只要有企业法人或委托的部门出具出境证明,一般不再审查,并可由企业委托人员代办出境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