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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四单位关于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公安局消防局
等四单位关于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0]6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的《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0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社会性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均按本规定进行补偿。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地区性专职消防队,参加跨辖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其补偿适用本规定。义务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其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坚持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照顾起火、受灾单位和个人及专职消防队利益。
  第四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范围:燃料费用,各种灭火剂、物资的消耗费用,消防器材、个人装备的损耗费用,其他应予补偿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C=C1+C2+C3+C4
  式中,C:施救补偿费用
  C1:燃料费
  C1=燃料价格(元/升)×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工作时间(小时);
  C2: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以每台消防车出一个车次所耗费用平均按350元计算;
  C3:灭火剂、物资消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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