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旅客乘机办理
临时身份证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黑价经字[2000]128号 2000年6月6日)
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民航机场的服务质量,解决以往旅客乘机时,由于本人身份证明出现忘带、丢失、破损和过期等情况,造成旅客不能正常乘机的现象。按照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同时又能让旅客按时乘机旅行,机场公安机关可向旅客开具全国统一的旅客临时身份证明,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经核定其成本费用和参照外省做法,同意每办一个证件,向旅客收取办证服务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