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禁止在核发“机动车驾驶员
违章记分卡”过程中收取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102号 2000年6月1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有关规定,我市从6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制度。几个月来,各级公安部门周密安排,为如期将“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某些单位借代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为名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必须立即纠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规定执行。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卡”时,禁止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必须在6月30日前,如数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