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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
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304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的函》(津教委财(2000)6号)收悉。为提高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有效避免考试作弊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厅(1998)2号)要求,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采用了电子摄像和磁条防伪结合一体的准考证制作技术。鉴于此项技术成本较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该中心可按每生10元一次性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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