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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
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财综字[2000]72号 2000年6月10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函》(赣文市字(2000)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执法和经营行为,经研究,同意全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时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按每套40元收取工本费;其中:《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收费暂试行壹年。
  二、《音像制品准放证》按每张2元收取工本费;《电子游戏机准营证》按每张3元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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