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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改革编制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三大类: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学校在执行编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具有校内编制管理的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人员编制的使用。
  各高等学校要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编制,控制编制总量。在分解编制时,各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预留一部分作为机动编制,主要用于骨干引进、人才储备、教师进修等。预留编制的比例由各校视情况自主确定。
  三、用人制度改革
  (八)逐步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在2—3年内,各高等学校要在做好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党政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和行政管理职务聘任制,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各高等学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要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的用人制度。
  (九)依法实行聘用。各高等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要依据《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依法实行聘用。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变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照授权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提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全校教职工(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工依据任职条件自由选择,学校择优聘任。学校和受聘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依据法律、法规确立劳动关系。在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当聘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契约关系自然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续签,重新确定劳动关系。
  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过程中,要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从教,促进高等学校学术梯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十)加强聘后管理。各高等学校要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行岗位职务考核工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作岗位,分别制定出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突出者可以低职高聘,对不能履行现岗位的人员可高职低聘。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续聘。
  (十一)做好待聘人员管理。各高等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待聘人员和进行一定期限的托管,保障待聘人员基本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改革中,对未被聘任,年龄在55岁以上的教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可以采取校内退养等一定的过渡措施给予妥善安排。要挖掘内部潜力,拓宽就业渠道,清理临时用工岗位,打破原有的身份界限,积极安置待聘人员,支持和鼓励待聘人员走向社会,自主创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各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起纳入社会保障总格局中的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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