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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以转换机制为核心,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岗位管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破除专业技术职务和领导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创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
  二、机构编制改革
  (四)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高等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按学校规模、类型确定,原则上10—20个以内。机构设置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控制数内,由学校按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不要求与政府部门上下对口。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宜于设立职能岗位的工作尽可能不设立独立机构。要将一些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从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中剥离出去。
  (五)合理配备人员编制。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各学校的办学规模、类型,根据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予以核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技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全校编制总数的10%,全校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全校编制总数的15%以内,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掌握在机构数的2倍以内。后勤人员剥离后,要确保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本学校人员编制总数的80%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要达到60%以上;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要达到30%以上。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院校,要制定出人员结构调整方案,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和低学历人员的增长。要用3年的时间,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生员比和生师比分别达到6:1和13:1。“十五”期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均生师比达到14:1以上。
  (六)理顺教学、科研组织管理体制。教学和科研工作是各高等学校工作的重点。为了提高教学、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各高等学校要明确核、院、系(所)的管理职能,降低管理重心,调整管理跨度,减少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层次,充分发挥院、系(所)等教学科研组织的管理作用,结合专业调整和学科建设,使其在日常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实现治事与用人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形成科学决策、自主管理、有效监督的机制。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组织的规模效益。设置校、院、系三个管理层次的高等学校,管理重心要放到院一级,系一层只起到教学组织的作用;设置技(院)、系两个管理层次的高等学校,管理重心要尽可能下放到系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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