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方式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
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方式的函
(津价房地[2000]310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调整交纳定额编制管理费方式的报告》(建筑(2000)481号)收悉。为适应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缴工作。经研究,同意调整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及中央在津1、2级施工企业在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工程,中标后持招标监督部门代发的《交费通知书》于办理合同审查前到市定额站办理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手续。
  二、3、4级和非等级小型施工企业,仍按上年建安工作量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标准仍按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建安工作量的0.5‰收取。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