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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
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豫价费字[2000]第162号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调整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豫劳函[2000]23号)收悉。流动就业证制度实施以来,对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劳动力按需有序流动,维护城镇的安定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印制成本提高和运输、管理的成本加大,原工本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收费6元(其中:省劳动部门集中4元,市、地劳动部门留1元,县劳动部门留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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