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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预[2000]60号 2000年6月8日)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办公会议精神,原委托欣惠贸易服务公司办理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印制、发售等工作转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0日起,原委托欣惠贸易服务公司印制和发售“统一收据”等工作转交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6月10日以前发售的有关事宜由欣惠贸易服务公司负责。有关“统一收据”的政策规定和使用管理仍由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解释。
  二、对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1996]78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预[1997]10号)中的有关适用范围作如下修订:“‘统一收据’只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和‘暂收暂付款’等往来业务,仅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其他部门和企业不再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使用“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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