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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
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103号 2000年6月12)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情况,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市或县)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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