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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策法规处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草拟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草拟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报出新建的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审核;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本辖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海洋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
  草拟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相应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七)污染控制处
  草拟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组织、指导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跨地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市重大环境问题;参与有毒化学品准运审查;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涉外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指导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臭氧层保护等有关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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