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市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地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报审;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区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全区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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