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环保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制定的职能划出,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核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自治区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及环境监测等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的职能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