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佳木斯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0]116号 2000年5月30日)
佳木斯市政府:
佳木斯市政府《关于佳木斯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佳政函[2000]21号)收悉。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减少企业亏损,根据佳木斯市政府[2000]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0.80元调整为1.00元,
2、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1.30元调整为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