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3.取消直接管理企业职能。
4.取消审批代理供油资格认定职能,改为核准。
5.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认证以及拟订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对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电子、机械、汽车、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以及商品流通(含餐饮服务、特种商品、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等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制订工商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五)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