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11.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能。
12.原由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13.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职能。
14.原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全省经济技术协作职能。
15.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