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引滦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0]37号)
唐山市物价局、水利局,省引滦工程管理局:
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2117号,《关于调整引滦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调整了潘、大水库供水价格。为保证我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适当调整我省引滦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用户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同)工业消耗水由30分调整为3 9分(工程产权分界点计量);供城市自来水厂用水由22分调整为29分(工程产权分界点计量);农业用水暂不调整,继续执行现行标准(10分)。
二、省引滦工程管理局对唐山市水利局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下同)工业及生活综合水价由20.6分调整为25.5分(陡河入口计量);引滦入唐农业用水由3.6分调整为3.7分(陡河入口计量);滦河下游农业用水由2.25分调整为2.4分(大黑汀水库出口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