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82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证件制作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设备发放及维修、车辆使用、文印、物业管理等机关行政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区计划生育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拟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规范并负责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协助制定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