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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的通知
(甘价工[2000]118号 2000年6月19日)


省电力工业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物价委(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各县(市、区)物价委(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25号)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为了保护河西地区地下水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酒泉、张掖、武威、嘉峪关、金昌五地市的地下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在1998年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其它地州市每千瓦时提高2分。
  二、地表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在1998年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景电、靖会大型地表水高扬程电力提灌工程,扬程在301米以上的用电价格及刘家峡、盐锅峡库区移民提灌用电价格在1998年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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