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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提出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文件精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廉政办对已定期开展的160项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进行了清理审核。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决定保留其中的25项、撤销61项,其余的74项合并为24项。现就今后加强对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党委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属下单位举办的,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的市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
  (三)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及属下单位举办的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审批。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市委备案。
  (五)举办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和名称、依据和目的、方式和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经费预算及来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六)被撤销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不得继续举办;今后新增加的项目一律按规定报批,违者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及中央文件明确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下列情况上原则不予批准:一是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二是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三是没有正常的检查、评比、表彰经费,可能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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