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目前多种人才培养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应继续放宽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范围,除对少数短线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必要的调控外,对大部分专业毕业生就业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的配置作用。今年继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选拔少量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选派少量毕业生到乡镇和街区企业第一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我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认真做好选拔工作。
对乡镇企业定向毕业生,要按照招生时签订的协议,一次性派遣到原定向单位和地区就业。原定向就业单位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单位就业。跨地区就业的乡镇企业定向毕业生,经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批准后,仍面向乡镇企业就业。
定向毕业生的就业要按照招生时的协议,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单位就业,除家迁、升学、留校外,不可改变就业去向。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合同就业。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跨市安排就业的,要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区联办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由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变就业去向。
自费毕业生继续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就地就近自主择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教学单位和教育部门就业,对于教育部门安排确有困难的毕业生,经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教育部门要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改变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全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公安、工商、税务等行业性较强的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就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高职毕业生原则上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就地就近自主择业,或根据入学时所签订的协议就业;对于要求改变就业去向的,须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精神执行,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财政拨款的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军队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生应补办委培手续。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可以不受国家就业范围的限制,自主择业。鼓励毕业研究生到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园区就业。
省外院校来辽宁就业的毕业生、中央部委在辽宁院校的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市属高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市属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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