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2000年6月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0]284号 二000年六月二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中油重庆销售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按照国家计委《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计委规定,重庆市汽油零售中准价格(90号无铅)由每吨3365元调为3665元,柴油零售中准价格(0号)由每吨2970元调为3070元。我市仍按两个价区安排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批零差率仍按实行配送的地区不得小于5.5%,未实行配送的地区在5.5%的差率外,分一、二价区另加每吨公里不低于0.85元、1.10元的运费补贴执行。
三、鉴于我市成品油经营的实际情况,批发企业之间相互销售,上一级批发企业对下一级批发企业的销售价格,要留足下一级批发企业的批零差价、运杂费、适当的经营费用,使下一级批发企业能执行规定的批发价,保证规定零售价格的执行。
四、中油重庆销售公司按规定调整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格时,应在市级主要报纸上公开发布。
五、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在渝经营单位要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确保我市成品油的正常供应。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批发和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六、由于近期成品油价格调整较为频繁,调价幅度较大,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对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此次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反映出现的问题。对擅自加价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依照《
价格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