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计电
[2000]38号电报调整云南省2000年6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云价电[2000]20号 二000年六月五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各地、州、市物价局、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2000年6月1日)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按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90号无铅汽油从每吨3370元调整为3670元;0号柴油从每吨2965元调整为3065元。
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在昆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标准仍按我局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执行。
二、昆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浮动价,按中石化集团公司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发电11号)执行:90号无铅汽油零售价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为每吨3855元;0号柴油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为每吨3220元。
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浮动价,在昆明市零售浮动价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的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在我局2000年5月11日云价电19号传真电报规定的基础上每吨提高290元。灯用煤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规范明码标价。各级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积极采购油源,确保市场供应,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