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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工商收费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加强工商收费管理的通知
(吉工商联字[2000]4号 2000年6月7日)


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
  近来,一些市、县自行出台减免国家规定工商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造成省级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281号令中有关严格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的规定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关于各项非税收入加大征管力度,完善征管办法的决定,现就强化工商收费、依法做好工商罚没收入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经国家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州、县(市)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且不得擅自取消,缩小收费范围或降低收费标准,已经出台的减免工商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项企业注册登记费、合同鉴证费属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必须严格按国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对“三改”企业及其商标注册变更登记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执行,不能再降低收费标准或随意免交,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变更登记费,必须经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简称“两费”)的征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的规定下浮20%执行。具体核定“两费”收取定额,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物价收字(1999)43号)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由各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具体定额,需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备案。
  五、对社区服务业的工商收费,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11号)有关规定,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内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及社区便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的,必须持有经民政部门认定核发的《社区服务证书》、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方可享受办照减半收费、一年免收工商管理费、第二年给予减半收取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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