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人才大市场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渝价[2000]314号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费标准的函”(渝人函[2000]139号)收悉。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你局所属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才人事政策规定以及一定的程序,开展人事代理,为其承办、代办有关人事业务,提供社会中介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经研究,现将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展人事代理及其它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项目、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及其它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人事代理业务及其它中介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人事代理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内容包括代理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