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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集中收购期间
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赣价农字[2000]14号 2000年6月13日)


各地、市物价局,有关县(市)物价局:
  省政府已经决定2000年新粮上市起将早籼稻退出保护价范围,同时在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的前提下,取消早籼稻定购任务。从今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下达早籼稻的定购价和收购保护价,早籼稻的收购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形成。为了及时了解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搞好全省粮食的宏观调控,决定在全省建立粮食集中收购期间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品种和内容
  标准级普通早、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价、实际销售价以及集市成交价。
  本制度采用时点价格,而不是某一粮食品种某一时期的平均价格。
  二、监测时期
  暂定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
  三、采价点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当地价格水平的市场作为采价点,并尽可能与《江西省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月报》选点保持一致。
  四、采价日期和报告日期
  本报告制度为周报,于每周一采集并向省物价局农价处电话报告价格(0791-6213621),如有特殊情况或遇节假日,要提前采价上报,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报价格。
  五、切实保证粮食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各监测报告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完成采价任务,报送价格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要坚持到市场实地采价,采集和报告市场实际执行价格。
  六、做好建立微机数据库的准备工作
  省和地市物价局应着手建立全省和本地区粮食及主要农产品价格微机数据库,逐步形成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价格预测、预警系统,提高信息处理、反馈的质量和效率。所需经费,可报请当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同意,在价格调节基金中适当解决。
  七、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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