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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科技教育处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在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全区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草拟与实施医学科技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研订医学科学管理与操作规范,确立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研究项目,组织协调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及医学科技基础工作以及医学伦理的管理,以及医学科技有关工作的协调;制订全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中等卫校的布局、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负责在职卫技人员继续教育、乡村医生培训和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
  (九)外事处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和交流;协助卫生部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及重大接待活动;组织协调我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它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卫生系统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组织我区医务人员劳务输出及到国外进修学习,管理港澳台事务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中医管理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条例,研究草拟全区中医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执行;编制全区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业务;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监督和医疗气功的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协助实施。
  (十一)保健处
  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干部门诊、干部病房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定期组织区直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负责区直保健对象医疗经费的管理和办理诊疗手续。
  (十二)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的法规、规章;草拟全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落实各委员部门分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的管理、监督和创建评比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组织协调社会各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药械的产、供、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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