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卫生综合执法职能;负责承办与卫生行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本级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负责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负责对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卫生系统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草拟和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服务标准,组织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订全区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对全区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建设和目标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防治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国别规划中的妇幼保健指标,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管理及全区妇幼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工作。
(六)医政处
负责承办全区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区城乡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和评估,对全区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评审;负责全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调查工作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草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急救网的建设及进行宏观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全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评审和输血事业的管理以及医疗广告和医疗器械的审查监督工作。协助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
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全区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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