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协调和督办各处室的业务工作,制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大型会议组织、信息、新闻、宣传、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及信访和协调卫生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基建、资产、房产等行政后勤和卫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草拟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以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调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干部培训和技术工人岗位考核;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审及其资格认定工作和职称聘任后的管理、医师资格和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卫生厅直属单位高级专家及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草拟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的配置;研究草拟全区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卫生服务收费的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根据卫生发展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物质条件;组织管理全区重大卫生投资项目预算;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大型医疗设备的规划布局;根据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重点,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对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收支、基建投资项目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负责卫生产业的管理、卫生信息网络系统规划建设和卫生统计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