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城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区无偿献血。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全区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中等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八)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制订全区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参与卫生部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外事活动。组织协调我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械、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全区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