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77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2.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部分卫生建设项目的评估、评审、审核与财务检查,全区年报会审评培训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具体拨款和报帐等会计事务,全区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民族医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委托中介组织承办。
(四)加强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