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空调器
1.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器。如要装设,应采用统一的遮蔽、美化等措施。其它次要立面装设空调器也应保证整齐、划一。
2.宜利用阳台装设分体式空调器的主机。
3.任何装设于建筑物外墙面的空调器,对其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不得于墙外随意滴落;其装设位置不应超出本单元楼层高度范围。
(四)室外管道
1.建筑物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及各类弱电线等,应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宜尽量在建筑物内集中设置管井安置,当必须设在窗外时,应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内布设。
2.煤气管道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于次要立面合适部位安置。
3.厨房油烟和无直接对外通风的卫生间废气,应分别设置集中共用管井,直通屋顶排放。
(五)原则上不得在防护(防盗)网和空调器上搭建雨硼。如须在空调器上装设,应选用下雨时不易产生噪音的材料。
(六)防护(防盗)网、空调器和室外管道的装设必须牢固,并且用户应定期自行检查。当建筑物使用强度较低的墙体材料时,应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以满足其结构安全要求。
(七)建筑物之间的电力线和各种弱电线的架设应规划、统一,确保安全。
(八)在屋顶设置广告应当与当地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规划,设置的广告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二、屋顶美化、防护(防盗)网、空调器和室外管道的装设,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和城市景观。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依照本市的总体规划和上述基本要求,详细制订出各街、区新建和在建、已建建筑物在此方面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对新建建筑物,其屋顶美化、防护(防盗)网、空调器和室外管道的装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统一管理。实行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和批准的设计方案,在工程主体设计的同时进行屋顶美化、防护(防盗)网、空调器和室外管道的专项设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时应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管理。
四、对在建、已建建筑物,没有进行该专项设计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提出针对性的补充要求;由原设计单位根据此要求对屋顶美化、防护(防盗)网、空调器和室外管道的装设进行补充设计;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督促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各市应将这项工作列入近期整治城市脏、乱、差的一项重要内容。整改进度,可根据本市实际并结合旧城改造。从城市出入口、主干道、中心区和住宅小区等重点地段开始,逐步展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