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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
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169号 2000年6月1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图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所说的“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免征标准定为36000元, 即:除破产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含3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6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别地方需要高于此标准的,应报经省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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