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疆水文水资源局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各级水文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的监测机构。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4.流域、区域或者城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调水、供水方案等所依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由自治区水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5.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地、各流域机构和水管部门的水量监测工作,要统一执行国家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技术标准。监测技术的指导及计量监督由水文部门负责。对重要的引水、退水及配水监测资料,必须报水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编,具体实施细则由水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6.凡是涉及取水、排水及河道、水库、湖泊。渠系排污口、纳污口的水环境监测、评价,由各级水文机构负责;在实施取水许可登记,发放取水许可证、年审中的水质及排污监管,必须持有各级水文机构对水质的核定意见。
7.为确保水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每年从自治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划出5%;从中央和国际投资的水利、水电项目资金总额中每年划出1-2%;从农水费、水资源费中每年划出10%,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和自治区加大对水文投入力度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在当地财政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水文发展经费,增加地方对水文的投入。
8.水文规划是水利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流域规划、河道及城镇防洪规划、水电工程规划、灌区节水改造规划及兴建、扩建水利工程时,都要把水文纳入规划和设计,并优先安排。凡未考虑水文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因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报工作而需迁移重建、改建的水文站或受影响的测报设施和管理设施,其迁移或改建所需全部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切实加强对水文队伍建设
10.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文工作,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同时应把各级水文机构的领导列为同级防汛机构办公室领导成员。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重视、关心当地水文单位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1.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和解决水文职工在子女入学、就业、职工医疗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