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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计[2000]38号 2000年6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要求,市局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要求
  (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结算方式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此完税证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式样、联次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附后)联次使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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