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0]333号 二000年六月九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各市级汽车租赁公司:
为加强汽车租赁价格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汽车租赁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根据《
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汽车租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汽车租赁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国家指导价。由市、县(含部分区)物价局分别制定汽车租赁中准价,各汽车租赁公司可在中准价基础上,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在上下10%的幅度内浮动。
二、重庆市物价局管理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面包车租赁中准价。具体中准价格见《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附表一、二)。 其他种类的车辆租赁价格暂时放开,由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价格表”中未列出的各型轿车、面包车的租赁中准价,由汽车租赁公司将相关成本资料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车执照》复印件报市物价局核批。市级汽车租赁公司直接报市物价局,其余公司均先报当地区物价局初审后再转报市物价局。
四、市物价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区县,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的情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管理的租赁汽车类型,并参照《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的价格水平制定中准价。
五、租用汽车的保证金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自行商定。
六、汽车租赁公司应加强价格管理,公布《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租赁业务履行后,收费发票上须注明所租车型、租用时间、使用公里,以利监督检查。
七、请各汽车租赁公司认真填写《重庆市汽车租赁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附表三)(略),于每年7月1日和1月1日前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