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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分配时根据个人志愿,优先安排。
  (三)伤残退役士兵仍实行轮流承担办法,接收单位要就近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除需要退伍女兵的单位外,其余退伍女兵原则上按各单位安置计划的一定比例分配。
  (四)凡在职(岗)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并往其他单位的,由新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已倒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筹安置,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凡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申请接收外单位在职(岗)入伍人员的,不得占用省安办下达的安置计划,非1999年冬季的退伍义务兵和2000年春季的转业主官,不得进入中、省直分配。
  三、保障措施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最后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退役士兵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年内省、市政府要完成机构改革,国有企业继续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安置工作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峻的形势。因此,今年的省会退役士兵安置要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确保安置任务落实。
  (一)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今年的安置计划,是根据《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本着均衡负担原则,依据省会城镇退役士兵资源和各单位职工总量、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过多次综合平衡后形成的政府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接收。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分配办法,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种保险。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对退役士兵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要确保退役士兵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不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分配办法,按照省安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档案,办理有关手续,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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