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和本系统的音像事业;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本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提出文化经济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规划,负责承办与文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组织文化法制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协调机关行政事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办理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事宜。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草拟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编报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文化统计工作;草拟文化设施标准,规划、协调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基建维修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所属艺术学校的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艺术处
管理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处
研究草拟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包括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卡丁车等);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