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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99号 2000年6月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在证券公司已经清户的股东可不再追缴个人所得税。
二、
对证券公司在1999年12月底前已经派息的可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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